关于姓氏文化研究组织正式名称和发表章程草案的公告

    中华殷氏网 2009年6月11日 殷作斌


 中华殷氏网暨殷商后裔姓氏文化研究组织筹备组

关于殷商后裔姓氏文化研究组织的正式名称和发表正式章程(草案)的公告

                                                      
申请加入殷商后裔姓氏文化研究组织并希望成为首批会员的各位同志:

1、近日筹备组将第四次向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会长王宇信教授提出申请,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持续不断地申请,我们深信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一定会接纳我们成为其集体会员的,因为我们一批殷商后裔人是仰慕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二十多年来的卓著成效并出自内心感谢他们肯定我们先祖功绩才愿意加入他们的。
2、经征求各方意见现将即将成立的殷商后裔姓氏文化研究组织的正式名称定为:“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姓氏研究会”,直属“中国殷商文化学会”领导,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集体会员,是其分会(尚待“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正式批复认定)。“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姓氏研究会”这个名称较以前设想过的诸名称简单易记,且与我们计划中的研究方向相一致。有人建议应在姓氏后面加“文化”二字,考虑到在一个名称中出现两次“文化”二字似有重复感,且组织名称字太多,不仅不易记忆,而且将来公章上的字也会太小,故我们没有采纳此建议。
3、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姓氏研究会章程(草案)》(见附件)七易其稿,现集中大家意见,终于形成了一个正式的文稿,现予以公布,并将呈报“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审核。

                 中华殷氏网暨殷商后裔姓氏文化研究组织筹备组
                                                        
2009年6月11日

附件: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姓氏研究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姓氏研究会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分会,是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的集体会员。本会遵守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章程,在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自己的专项研究工作。

第二条 本会除遵守中国殷商文化学会章程外,另制定本章程对本会的工作和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第三条 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在四项基本原则指导下,贯彻”双百”方针,团结全体会员开展殷商时代和殷商后裔姓氏文化研究,鼓励有创造性的见解和新发现,努力开创研究新局面,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成立的社会大背景和最终目的是:中华姓氏,博大精深,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中包含了极其丰富的古代历史文化方面的信息。中华姓氏的起源,是与上古时期的社会进化密不可分的。从古代传说和姓氏的字体结构分析中,人们可以看出其中保留着较多母系社会的遗风和从母系社会转向父系社会的痕迹。殷商时代、殷商失国和殷商以后的西周大分封是中华姓氏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由特定的分封制度形成了以国为氏的姓氏;由特别的谥号制度,形成了以谥为氏的姓氏;由先祖的字号,形成了以字为氏的姓氏;由专门的爵位制度,形成了以爵为氏的姓氏;由官职、居地、职业、技艺等,形成了以官职、地名、技艺为氏的姓氏;后来又因避讳、避仇、赐姓、婚姻、承继、招赘等,而使姓氏之间得到了交流与融合,终于形成了经久不衰的、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中华民族。可以说,中华姓氏不仅是海内外华人的血缘纽带,更是海内外华人的文化纽带,是中华民族最为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会就是在这一社会姓氏文化大背景下,应海内外各姓各支殷商后裔寻根问祖、弘扬殷商文化、促进台海两岸互利双赢、最终实现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复兴的迫切要求而成立的。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殷商学会的业务指导下,以姓氏史料、地方志书、民间谱牒和考古发现为依据,从殷商时代和各姓各支殷商后裔的姓氏源流、地域分布、人口迁徙和文化传承等方面去研究殷商文化,从中寻找中华民族之根,挖掘殷商文化的本体和源头,缅怀先祖业绩,激励子孙进一步弘扬殷商文化,满足海内外以殷、商、汤、孔、王、林等一百多个姓氏为代表的各支殷商后裔寻根问祖要求,促进各姓各支殷商后裔胸怀祖国、加强团结、大显身手、共创家园、为国效力、为台海两岸互利双赢、实现中华民族复兴,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本会与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在研究方向方面的区别与联系是: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是一个以少数专家研究为主的高层次的学术研究组织,而本会是一个中等层次的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
中国殷商文化学会以出土的甲骨文、殷商文物和殷商文化遗址的考古发现为主要研究依据,凭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地下的、天上的和古籍中的史料进行科学地挖掘和整理,从中得出科学的结论。殷商文化研究是中国夏、商、周三代文化乃至夏前的炎黄时代文化研究的核心和纽带,只有殷商文化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后,才能探知夏文化和夏前文化的脉络,才能堵住外国人的嘴,才能驳倒外国历史学家说中国上古史是虚构的,企图否定中国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观点,而周文化又是在殷商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只有在殷商文化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后,才能把握周文化的源头。换句话说,如果搞不清楚殷商文化是什么样子,若隐若现的夏文化和夏前的炎黄时代文化就成了海市蜃楼,后来的周文化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本会则是从民间研究入手,侧重于对各姓各支殷商后裔的姓氏源流、地域分布、迁徙史、民间谱牒、地方志书和文化传承等方面去研究殷商文化。研究成果虽不一定能登历史的大雅之堂,但作为专家研究成果的一种补充、一种注脚是确定无疑的,因为各支各姓殷商后裔是一种活化石,是世代相传的殷商精神的一种荷载者,对散落在民间的这些姓氏的众多谱牒记录进行科学的整理和挖掘也应该是对殷商文化的主体研究有益的。

第七条 本会为全国性的社会学术团体,由各姓各支殷商后裔的姓氏文化研究精英和其他姓氏中对研究姓氏文化有兴趣的人员自愿结成的中等层次群众性学术研究组织。本会属于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 开展姓氏文化、殷商传承文化和民族根文化研究,筹备学会年会和多种形式的全国性或地方性学术会议;
2、 配合和支持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对有关殷商文化历史文化资源的论证、利用与开发,弘扬祖国优秀文化遗产;
3、开展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4、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5、 编纂学会的各种学术出版物;
6、组织姓氏文化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7、进行台海两岸、国内外学术联系,促进学术交流,推动殷商传承文化研究、中华姓氏源流文化研究及中国上古史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会员:
1、本会会员有个人会员和集体会员两类。
2、凡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具有一定研究能力的热心人员
3、会员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须由本会会员介绍;
(3) 经常务理事会核准通过即为会员;
(4)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4、 本会会员有以下权力和自由:
(1) 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提交学术论文;
(3) 可在本会出版的学术刊物、文集和网站上发表论文;
(4)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
5、 本会会员有以下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向本会反映学术动向,提供有关资料;
(4) 支持本会各项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务;
(5)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交纳会费。
6、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活动者,会长可提请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收回会员证。

第十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实行民主协商原则,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或修改会章;
(2) 选举、增选或罢免理事;
(3) 讨论决定本会的方针和任务;
(4)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5) 审议理事会的财务报告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7) 决定终止事宜。
2、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3、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4、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本会会员中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有影响的积极分子中推选产生。
5、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4)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或其他学术研讨会,组织各种有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6)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8)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6、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8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广泛协商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外的理事会职权,
9、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有关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10、 常务理事会按需要可随时举行,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举行。
11、 常务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推选副会长中一人为常务副会长,又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如果不是常务理事者,可以列席常务理事会。
12、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改革开放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2) 有较好的业绩和较大的学术影响;
(3)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8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3、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必要时可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14、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15、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4) 代表本会行使职权,
(5) 代表本会签署学会有关重要文件;
(6) 提议召开学术年会、学术研讨会、座谈会或各种有重大社会效益的学术活动;
(7) 提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16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2) 提名副秘书长、理事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
(3) 向学会推荐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4)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年会、学术研讨会或其他学术活动;
(5) 筹措学会经费;
(6) 提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办理学会的各种出版物,管理学会的网络;
(8) 组织研究成果的奖评事项;
(9) 代表学会处理国内外的学术联系和学术交流事项;
(10)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1、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会费;本会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
(2)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 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4) 其他合法收入。
2、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3、 本会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4、 本会经费管理由秘书处负责,重大开支须经会长批准。日常办公费用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负责并定期向理事会公布。
5、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6、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核准后才能生效。

第十三条 终止程序与后处理
1、 本会如不能维持正常活动,或其活动已失去作用而无存在之必要时,或已完成宗旨后,可终止解散。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
2、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殷商文化学会审查同意。
3、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指导下处理好善后事宜。
4、本会终止后如有剩余财产,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址暂定在山东省微山岛的微子陵园, 并在江苏淮安设立办事处。淮安办事处的地址是: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富豪花园A4—302;邮政编码:223300;固定电话:15189591035;移动电话:13861563718;QQ:397372437;联系人:殷作斌。 根据组织的发展情况,本会可以陆续在全国各地设立联络处。

第十五条 附则
1、 本章程经X 年X 月 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3、 本章程自中国殷商文化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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