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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题: 江南殷氏宗亲会章程(草案2) 已阅:1996 / 回复:0(楼主)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及检讨本会一切会务,选举会长,副会长,理、监事,修订本会章程,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会务、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及理、监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对外代表本会,并负责领导及协调本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缺席时,由副会长依次代其职务。会长,副会长应出席理事、监事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社会贤达为本会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会务顾问,辅助本会会务之发展。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得由理事会增聘会务顾问,并请大会追认。
第十六条 
为本会权益与利益,可聘请律师,法律顾问和代理人,处理辩护,妥协和解决任何控告,诉讼及起诉。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监事会:
  (一)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总人数必须为单数。在理事中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处,联络部,财务部,福利部,妇女部,青年委员会等部门。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各部门设部长或主任一人,副部长或副主任若干人。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主任组成常务理事会,总人数为单数。日常会务工作,由理事长主持,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缺席时,由副理事长代其职务。
  (二)理事会具体负责开展各项会务工作,如入会申请、决定重要会议之召开,决定重大的人事安排,决定开展重大的会务活动等。
  (三)监事会设监事若干人,总人数为单数,互选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会负责检查日常会务工作,督促财务部每季公布收支账目,按季度稽核全部收支账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视工作需要,得设立特别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监事会开会的法定人数应为该会之过半数成员,此时会议所做的决定方为有效。理事会和监事会处理任何事务须以过半数举手决定,如果表决结果相等,会议的主席投第二票或决定性的一票。

第四章 活动
第二十条 
理事会可根据社会发展和联谊等工作需要,组织会员开展以下各项活动:
  (一)参加国内外各地区的宗亲联谊及寻根谒祖活动。
  (二)开展经贸交流及考察活动。
  (三)开展姓氏文化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开展各项公益活动。
(五)联宗续谱。
(六)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开展的有关活动。
  
第五章 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如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之召开,须有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半年度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议每季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之。必要时得召开理、监事联席会议。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十三条 
理、监事会议之决议,均须经出席人数过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个人普通会员入会第一年缴纳会费(包括入会基金)人民币200元,以后每年应缴纳会费人民币60元,个人永久会员一次缴纳人民币2000元。大学生会员大学在读期间可以免缴会费。殷氏家谱文献资料持有者或有重要历史文件的宗亲可以免缴会费。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免去对本会有重大贡献宗亲的相关会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认为符合本会宗旨时,可接受任何合法财物之馈赠或捐献。
  
第七章 清盘
第二十六条   
若本会清盘时付清所有欠款和债务后,尚有剩余任何财产,该财产不得分配予本会会员,本会解散前的会员大会可以决定将其付给或转让给国内外各地区殷氏宗亲组织或捐赠作公益事业。
  
第八章 阐释
第二十七条 
任何有关本章程的阐释交由理事会作最后决定。


作者:dhshj369 (2008/8/25 17:36:38)   回复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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